总局审核无地域企业名称规则

2021-04-12 浏览次数:141

要求:经总局核准,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:

(一)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;

(二)历史悠久、字号**的企业;

(三)外商投资企业。

 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,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 民族文字。

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,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,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。

 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:

(一)有损于GUO家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
(二)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;

(三)外(地区)名称、组织名称;

(四)相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番号;

(五)汉语拼音字母(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)、数字;

(六)其他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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